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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決定批捕期限是怎樣的

檢察院決定批捕期限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決定批捕期限是怎樣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日期的計算,應當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個月後對應日期的前一日止,無對應日期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起始日應當與延長前偵查羈押期限的截止日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發現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偵查機關(部門)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參照本規定辦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檢察院的決定批捕的期限需要自己積極的獲取相應的條件,否則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存在程序上的限定,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準備相關的條例,只要自己的操作不存在失誤就會得到有關部門的維護,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相關內容會有差異性,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