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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羈押期限怎麼計算?

審判階段羈押期限怎麼計算?
律師解答:不超過二個月。律師解析: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按規定不超過二個月。
1、如果是案情複雜的案件,到期限難終結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的時間。
2、如果是存在特殊原因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宜在較短時間內交付審判的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