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是否會留案底
一、被刑事拘留是否會留案底
刑事拘留屬於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有案底。
二、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幾個程序: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夥聞訊後,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夥有待查證,而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於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准釋放,並製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於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拘留的變更和解除。變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條件有:(1)被拘留的人超過法定期限,又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是,變更時必須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 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准後,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經審查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覆申訴人。同時,偵查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在被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後,雖然嫌疑人、被告人會被羈押,不過尚未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此時並不能確定其就一定構成犯罪,於是在被刑事拘留之後就有可能出現無罪釋放等情況,所以單純只憑刑事拘留,並不能給嫌疑人、被告人留下案底,也可以説對其並不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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