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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監視居住的地點有哪些

一、執行監視居住的地點有哪些

執行監視居住的地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下,指定的居所絕對不得是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二、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其中並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

(3)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

(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監視居住之後,不少人認為之後是不是就可以不判刑了。其實監視居住僅僅是我國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要滿足了條件,那麼申請之後經過審批就可以適用,這與之後是否會對嫌疑人、被告人判刑處罰,其實並不存在很直接的關係。所以,即使之前有被適用監視居住,之後也有被判刑處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