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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判刑,批捕多長時間才能有結果?

多久判刑,批捕多長時間才能有結果?

一、多久判刑,批捕多長時間才能有結果?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麼需要説明的是,批捕之後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説,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後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説,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二、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其實,在我國現在的法律體系當中,對於這個批捕之後多久判刑的問題是沒有一個很具體的規定的。要是一些案情比較簡單的情況,這個判決的時間就相對來説比較短。如果案情是屬於比較複雜的情況,那麼這個進行判決的時間就會比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