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批捕多長時間判刑
一、犯罪人批捕多長時間判刑
從批捕定罪到判刑一般要經過半年左右時間,情況特殊的還會延長。批准逮捕是一道非常嚴格的程序,錯誤批准逮捕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一旦被檢察院批捕,説明已經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批准逮捕是一道非常嚴格的程序,錯誤批准逮捕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一旦被檢察院批捕,説明已經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4、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准再延長1個月(注:在此期間內,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內)。
二、批准逮捕後有幾種結果
1、檢察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為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多長時間會判刑是沒有規定的,如果提起公訴的,法院要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批捕也就是批准逮捕,這是由人民檢察院行使的一項權利。在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之後,就會交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而具體的逮捕令,就不再是由檢察院來簽發,應該是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簽發。逮捕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最為嚴重的一種,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往往也比較大,因此要嚴格按照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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