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在批捕期間取保可以嗎?
一、犯罪嫌疑在批捕期間取保可以嗎?
1、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批准由辦案機關決定。應該儘量在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前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手續最長3天。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有很大機會被判緩刑。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可以根據職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在理論上來講,不管刑事案件進展到了什麼階段,都可以對當事人予以取保候審。
3、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如果當事人尚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則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取保候審,只要犯罪情節較輕、當事人認罪坦白、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大;在當事人被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則再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可能性較小。
4、如果當事人被執行逮捕,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或法院後,則再由檢察院或法院予以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則更小,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檢察院或法院一般不會再予以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的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綜合上面所説的,取保是適用於每一個案件,但是必須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此行為,而且執法人員要確保當事人在放出去之後是對社會沒有任何危害性的,所以,取保都是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才能作出定奪,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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