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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一、監視居住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監視居住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1.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不得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場所和通知義務

(一)監視居住的場所

1、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二)通知義務

1、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2、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對於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需要遵守的規定,總而言之一句話,就是不能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否則的話就是違反了規定。此時如果情節嚴重的規定,那麼可以直接對其進行逮捕。而在逮捕之前,也可以先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刑事拘留。一般監視居住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標籤: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