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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異地傳喚,是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異地傳喚,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異地傳喚,是什麼意思?

協助調查的專業術語是傳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異地是否可以使用傳喚

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傳喚的適用對象、條件、審批程序與時限。但在實踐中,不少公安機關卻並未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去執行,以致出現了使用傳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傳喚對象不合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的適用對象應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謂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尚未查清,暫時還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條件。

2.傳喚未經局領導審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但在實踐中,辦案民警在使用《傳喚通知書》時,多數未經領導審批,不僅程序上違法,而且也極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動。

3.傳喚超期。《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但在實踐中,傳喚(包括拘傳)時間超過12個小時的問題卻時常發生。

4.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5.以傳喚代替拘傳。表現為:一些民警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不帶任何法律文書,以拘傳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事後補辦《傳喚通知書》。更有甚者,對在逃犯也使用《傳喚通知書》進行傳喚,有失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律的拘束力。

綜上所述,異地傳喚的形式表現形式有傳喚對象不合法、傳呼未經領導審批、傳喚超期、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以及遺傳換代替拘留。我國對於傳喚的對象,條件,審批程序都有着嚴格的規定。

標籤:異地 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