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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拘役出來身份證能用嗎?

一、法院判拘役出來身份證能用嗎?

法院判拘役出來身份證能用嗎?

出獄的人在以前身份證的有效期內,是可以繼續使用的,超過有效期需要續期補辦。

身份證補辦程序:

1、申領人帶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後,採集人像信息。

3、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導登記表》。

4、繳納證件工本費。

5、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導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注意事項:

公民在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

二、人在坐牢期間身份證能用嗎?

人在坐牢期間身份證不能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十條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被羈押的人,尚未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在服刑、勞動教養和羈押期間,不發給居民身份證;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執行機關按照規定收繳其居民身份證,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由本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或者將原居民身份證發還本人。

二、判處拘役有沒有案底?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是會留案底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都是監禁刑罰,而罰款、剝奪整治權利等屬於非監禁刑,是刑罰的兩大類。拘役就是刑期比較短而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有期徒刑了。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性質一樣的,只是刑期長短不一,導致叫法不一。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 ,拘役也是代表着當事人觸犯了刑事條款而被給出的判決結果,對於此行為如果被放出來之後之前所辦理的身份證件都是可以繼續的使用,並且之前如果有辦理社會保險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繼承的繳納,只要被釋放出來就算是一個合法的公民,所存在的權利也是與其他的公民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