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醉駕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一、無證醉駕去拘留所還是看守所?
無證醉駕去看守所,醉酒駕駛就是追究刑事責任,被關押在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在管理的機關,承擔的司法任務,關押的人員,適用的情形,關押的期限等方面有區別,具體的區別如下: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是個中轉站,法院審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暫時關押的地方。正常情況下,有個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暫停留———要麼很快釋放,要麼很快判刑轉往監獄服刑了。 看守所是各級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設立的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它的職責是擔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並執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的罪犯的刑罰,和執行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 它的主管機關是相應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均設有派駐機構,專門進行法律監督。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説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話,肯定會被治安管理方面的一些規範來進行處罰的,如果説無證駕駛而且還醉酒駕駛的話,那麼就是刑事法律規定了,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具體的罪名,如果被拘留的話就是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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