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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申請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一、監視居住的申請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監視居住的申請時間是在什麼時候?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嫌疑人的代理律師申請監視居住,應該在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在提起公訴之前。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按照刑訴法的規定,被監視居住者其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

三、嫌疑人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嫌疑人被辦案機關控制後,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監視居住,對於嫌疑人來説,比被逮捕要好些。如果是代理律師提出申請,應該把握好時機,在刑拘後儘快準備,一旦被執行逮捕,再去申請就存在難度。在監視居住期間,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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