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最長多長時間?
一、監視居住最長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説,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每一機關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如果被監視居住,每一機關有權決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監視居住期間違規嚴重就要逮捕嗎
應結合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監視居住條件和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綜合分析。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五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筆者認為對此條不能機械理解。
逮捕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根據刑訴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從此條可以看出:逮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三是有逮捕必要。只有三個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作出逮捕決定。
刑訴法第六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由此條可以推斷,如果證據還不夠逮捕的標準,在沒有收集到逮捕所要求的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報捕。
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訴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五項”要求是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紀律約束,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只有對於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情形,也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訴法第五十七條“五項”規定情節嚴重,才能予以逮捕。而對於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情形,也即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被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採取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與取保候審相比,確實是要短一些。而其中監視居住如果是被指定居所的話,那麼監視居住的期限日後就是有可能被折抵刑期的,主要是日後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時候,可以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來折抵相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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