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拘留所探望時間幾點?
一、關於拘留所探望時間幾點?
拘留所探視時間:每週一、四下午14:00——15:30,具體情況如下:
1、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一般不超過二次。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一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後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准。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二、根據《拘留所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對於拘留所探望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那麼在探望之前就應當向拘留所的工作人員諮詢瞭解,如果存在相關違法的程序,或者攜帶不允許的物品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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