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我們在生活中聽到關於法律詞彙中頻率最高的,可是犯了大事也可以稱之為刑事拘留,小事也可以稱為刑事拘留。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解釋一下什麼事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釋和條件。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生自由的強制方法。
二, 刑事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期限:
最長一般認為為37天(3+4+30),但可能在我國有超期羈押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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