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0天是怎麼算時間的?
(一)拘留10天是怎麼算時間的
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拘留的期限,從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計算,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期間以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
(二)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三、《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
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佔用的時間;
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拘留期間屆滿之日是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問題根據六機關《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
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如果不符合條件,那麼有關單位拘留他人,是屬於犯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事拘留的對象必須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前提是有法定的緊急形況下,其他的情況一律不準拘留他人。
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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