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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時間到了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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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時間到了會怎麼樣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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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30天時間到了會怎麼樣呢?

刑事拘留已經是涉嫌犯罪,除了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是不會刑事拘留30天放人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如果構成犯罪,案件當事人會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判決。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暫時離開看守所。關於刑事拘留30天時間到了會怎麼樣,為你做出以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