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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後拘役什麼時候去檢察院?

醉駕後拘役什麼時候去檢察院?

一、 醉駕後拘役什麼時候去檢察院?

醉駕後處拘役,不需要去檢察院執行,對於醉駕行為的處理,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這時案件由檢察院處理,這屬於檢察院的到司法職能,後期在判決後不需要再次到檢察院處理。

另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醉駕行為涉及到危險駕駛罪,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由檢察院根據審查起訴的流程,依據自己的司法職能來進行認定的,但後期在已經被判拘役的情況下,應當到看守所來服刑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