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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審判前會批捕嗎?

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審判前會批捕嗎?

一、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審判前會批捕嗎?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執行機關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逮捕證只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時間、地點,涉及何時的法律文書。是強制手段的一種,並沒有進入法院審判程序,所以,逮捕證上不可能會告知判多少年。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被刑拘就被關進看守所起,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説明:1、司法實踐中,執行規定時,能在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在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一般很少的);如果三日期限不夠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但必須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延長一日至四日後再不能延長期限。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此規定時,在三日內不能提請批准逮捕時,直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內包括前面的三日。必須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間,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批捕後,案卷連同逮捕決定書退回公安機關。公安宣佈逮捕後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這段時間要多久?法律根據案情情形不同,預審偵查的時間規定也不同,也就一般而言吧,法律規定:公安應當在一個月內偵查終結講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一般而言應當在一個月內審查完畢做出起訴與不起訴決定,如案情複雜,在一個月內不能審查完畢,可自行延長審查期限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也可以延長審期半個月。 按上面的時間來算,一般來説也就是5個月左右吧。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之後除非是其行為真的是違反規定,作出不可逾越的事情或者請犯罪行為比較嚴重,法院才會提前發出批捕通知,迫使公安機關前去批捕,否則是不去的。對於批捕的人員,在一天以內會告知其家人,並進入審批階段。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