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會長時間拘留?
一、什麼情況下會長時間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1、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於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註明了拘留開始於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2、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關於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於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3、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後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拘留的期限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不同犯罪事實可能也會有不的拘留時間,涉及到一些難以認定的案件時,可以需要更長的時間進行調查取證。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況下如果需要延長拘留的時間,應當向上級到司法機關申請,並通過審查批准後才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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