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還債司法拘留標準是什麼?
一、無力還債司法拘留標準是什麼?
法律沒有規定無力還債司法拘留標準,如果被執行人有《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後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欠債無力償還被拘留了,要拘留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綜上所述,無力還債司法拘留標準在我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方式來要求欠款人進行償還也是不可取的,但若是欠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卻不還款,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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