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要怎麼樣才批捕?
一、檢察院要怎麼樣才批捕?
只要案件的證據全部齊全檢察院就可以作出批捕的決定。
檢察院批捕要七天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批捕程序是怎麼樣的?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二、檢察院批捕後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移交法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為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為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一般是由檢察院所實施的權利,但對於這個權利的實施也必須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對犯罪人員進行批捕了之後,檢察院也會依法的進行偵查,只有所有的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那麼才可以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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