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派出所取證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派出所取證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派出所取證拘留時間最長是多久

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沒有證據派出所能隨意拘留人嗎

1、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2、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派出所雖然是執法部門,但是也並不是説,隨意拘留他人的。如果是重大嫌疑人,在沒有掌握證據可以有權拘留,進行審問,但是取證的最長時間也是不可以超過十二小時的。如果超過十二小時,是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