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警察最多拘留多久?
一、治安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於目前中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採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淡漠了人權保護,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據在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經驗,認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為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為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嚴重錯誤的。
拘留只是暫時扣留,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0天,公安機關無權利擅自增加扣留時間。扣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對處罰存在不服的,可以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時,須出具拘留證,且要有合法手續,要求拘留人簽字,拒不簽字,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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