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通知書時間是多久
一、刑事拘留通知書時間是多久?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有礙偵查的情況除外。
2、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有無羈押期限
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
2、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這就是説,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4、法律中規定,除了對偵查有妨礙的情況之外,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後的24小時內,就應當通知其家屬。而在對偵查有妨礙的情形消失了之後,也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格外,對於在規定的24小時之內沒有通知的,應該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相應的原因。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應當在10天時間內,特殊情況拘留期限為14天,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拘留時間應該是37天,對於超過拘留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有權批准或者駁回提請的批准逮捕請求,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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