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強姦罪緩刑判決是否有可能
違背女性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這種做法叫強姦,但偏偏就有很多的男性同志在精蟲上腦的時候就是不管不顧的,不僅強姦婦女,甚至是強姦未成年少女的這種案例也非常的多。而強姦給當事人在心理上,包括生理上造成的傷害都根本沒辦法抹去,可不排除有些強姦犯自己還在考慮在我國強姦罪緩刑判決是否有可能?
在我國強姦罪緩刑判決是否有可能?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對此應理解為:
(1)這裏所説的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於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基於同樣的理由,如果所判處的刑罰高於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都不存在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
(3)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並非對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都可以適用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是,暫不執行所判刑罰,犯罪人也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而判斷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據,是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這裏的犯罪情節,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觀方面的情節,也包括主觀方面的情節;既包括案中情節,也包括案外情節。
總的來説,情節較輕的,才能適用緩刑。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後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後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在審判過程中深挖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3、必須不是累犯。換言之,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因為累犯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再次犯罪,説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難以改造;如果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以上情況,強姦犯罪是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一般不會判緩。
根據司法實踐來看,強姦罪緩刑判決的概率是很小的,因為只要構成強姦罪的量刑起點都是在三年以上的,這一點首先就和我國緩刑的適用條件完全是背道而馳的,緩刑只針對那些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而強姦的這種行為本身就非常的惡劣,被判處緩刑從法律上還是人情上都有些不切實際。人們普遍認為對強姦者應該一律嚴懲,更不用説是緩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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