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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立法解釋

貸款詐騙罪作為我國明文規定的犯罪,很多人都想知道它的立法解釋是這樣的,其實我國並沒有規定的有貸款詐騙罪立法解釋,但是關於貸款詐騙罪是做了司法解釋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貸款詐騙罪司法解釋,大家可以閲讀下文。

貸款詐騙罪立法解釋

一、貸款詐騙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 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二、貸款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範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範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複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看了上述內容,大家已經知道我國沒有貸款詐騙罪立法解釋了吧,不過小編介紹了貸款詐騙罪別的內容供大家參考,要是構成該罪,犯罪嫌疑人最好積極退贓,爭取減輕處罰。要是你還想要了解別的只是,可以登陸本站網站瀏覽相關欄目或者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