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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變造貨幣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變造貨幣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升值的行為。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塗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後變為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為。

變造貨幣,從廣義上來講,應屬於偽造貨幣的一方式,因為經過變造的貨幣已不會再是起初真正的貨幣,而是一種以假充真的假幣,但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説,兩者的行為方式還是有着明顯的區別。變造的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對其所進行的加工與改造而使其增加數量、面值的行為,無論其如何加工處理,變造後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原貨幣即被加工對象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顏色、圖案等。其是一種在貨幣存在的前提下,由少量貨幣變為多量的貨幣的行為。而偽造貨幣則不同,它是從無貨幣到有貨幣 為。採用將一些非貨幣的物質材料經過一系列的諸如複印、影印、描繪等方法而使其變成貨幣的行為,有的偽造不需要使用貨幣,如利用報紙、繪畫、凹縮印本剪裁粘貼假幣就可不利用貨幣;有的雖然要利用貨幣,如用彩色複印機複印,用照相機拍攝而製成假幣等,但無論是利用貨幣還是不利用貨幣偽造貨幣,偽造後的貨幣都不會有原有貨幣的成分。再從產生和後果看,偽造往往可以成批大量地進行,但變造就難以做到,因此,前者產生的數量常常要比後者大得多,並且由於偽造利用的一般都是先進的技術設備,而變造行為則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所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偽造的要比變造的象得多。為此,將兩種行為分別規定為不同的犯罪,並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規定不同刑罰,顯然有着其內在的必然性。

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為“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貨幣數額應該是指變造後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為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二、注意區分變造貨幣罪與偽造貨幣罪的界限。

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不同的,變造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後偽造成貨幣,有的偽造貨幣的行為要利用貨幣,如採用彩色複印機偽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等。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將真實的金屬貨幣熔化之後鑄成新幣。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為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於偽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為人為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於偽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而偽造貨幣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產貨幣”,社會危害性相對變造貨幣要大得多。

變造貨幣是在真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讓其能夠虛假增值,要注意的是變造之後的貨幣,本身還是有原幣的成分。從行為人的主觀上來看,一般是出於故意,也就是在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以本罪論處。否則的話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