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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量型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經濟犯罪量型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標籤:量型 經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