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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

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因此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更加不是規範罪名,只是由於涉及不特定羣體、被害者人數眾多,才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叫做“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什麼是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