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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銷售假藥10萬餘元應定何罪?

一、無證銷售假藥10萬餘元應定何罪?

無證銷售假藥10萬餘元應定何罪?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為人必須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應當指出的是本條所指的藥品,僅限於人用藥品,不包括獸用藥品。

(三)、生產、銷售假藥,只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即構成犯罪,並不要求一定要有實際的危害結果發生。鑑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極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險犯就作為處罰對象,把對人體健康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作為加重處罰的一個情節。所謂“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或者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由於假藥的成分複雜,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也並不完全相同,要作具體分析。有些藥品雖然是假藥,沒有什麼療效,但對人體健康沒有危害,如以紅糖為主要成分冒充感冒沖劑,以蘿蔔乾冒充天麻或人蔘,雖然不能治病,但對人體機能也沒有什麼損害,因此,一般也不作為生產、銷售假藥處理。

無證銷售假藥就屬於非法經營,那麼非法經營銷售假藥在數額10萬元以上,就是屬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而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來講,情節嚴重的犯罪,通常判刑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將當事人所取得的銷售金額中的1/2以上,二倍以下繳納作為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