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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新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新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新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死刑。量刑的不同主要根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來判定,犯罪情節較輕,刑罰也較輕,犯罪情節重,刑罰就嚴重。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特徵

1、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銷售假藥不僅僅是觸犯了法律,更是危害到了人體的身體健康,容易擾亂社會秩序的安定。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能做傷天害理的事情,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傷害別人的利益,是得不償失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