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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從犯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從犯怎麼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從犯怎麼認定?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説,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根據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於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於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説,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

所謂幫助犯是相對於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所以,不論是次要作用還是輔助作用,雖然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進行分類,但是兩者有着內在的聯繫,也就是説,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也就意味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反之則不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幫助犯也屬於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