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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販毒證據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在我國販毒證據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在我國販毒證據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販賣毒品屬於刑事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二、判定為販賣毒品罪的充分條件

1、毒品的來源,應儘量查清。但對確因案情複雜,一時無法查清的,只要販、吸毒人員供述能夠互相印證,現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認定,依法進行處理

2、毒品的數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與有關吸販毒人員供述能夠相互印證,數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認定

3、對毒品本身要鑑定核實

4、對毒品犯罪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應當由省轄市以上公安機關毒品檢測機構進行鑑定,並作出鑑定結論。貫徹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兩個基本’(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確鑿),一般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實和證據:

(1)被告人犯罪對象是否特定;

(2)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3)必須有證據證明被告主觀方面是故意

5、刑法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我國是一個嚴禁毒品的國家,毒品對一個人的傷害是極大,能摧毀一個人乃至一個家庭,這樣對國家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一旦發現販賣毒品,相關法律條例是給出嚴厲的懲罰,一直以來告誡民眾“珍愛生命,遠離毒品”這是對每個人乃至整個社會都有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