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什麼罪?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人會問,吸毒犯罪嗎、吸毒會觸犯什麼罪名等。人們之所以會如此問,是因為我國司法及司法機關都要求嚴厲地打擊毒品犯罪行為。那麼,我國刑事法律對吸毒是如何規定,馬上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吸食毒品什麼罪?
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將吸毒行為犯罪化處理。但學界有觀點認為,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應將吸毒行為作犯罪化處理。對於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和確定罪名時要慎重,應避免實踐中將吸毒行為變相犯罪化的趨向。
首先,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向自己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讓他人代運、代購毒品、為自己提供吸毒的場所等,不應作為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的教唆犯處罰。從刑法理論上講,這屬於必要共犯中的片面對向犯。
立法者在規定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時,預料到了會存在購買等對向性的參與行為,但考慮到吸毒者本身作為受害者是毒品犯罪(雖然可以認為毒品犯罪是危害公眾健康的犯罪,但抽象的公共健康最終必定要還原為具體吸毒者個人的健康法益)保護的對象,而且為吸毒而購買毒品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導致毒品傳播、擴散而危害他人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吸毒者的上述參與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相對較低,屬於《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時,由於立法者認為吸毒者是被保護的對象,即便唆使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其對毒品法益的侵害也沒有達到值得用刑罰加以處罰的程度。因而,從法益保護主義立場出發,吸毒者的上述教唆行為未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犯罪是當然的結論。
其次,吸毒者通常應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制的對象之外。首先,刑法中規定有持有槍支罪、持有假幣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持有毒品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屬於作為還是不作為,抑或是作為和不作為之外的第三種行為上存在爭議,但無論如何,理論上廣泛認為,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一種堵截性條款、為了減輕檢控方的證明負擔、嚴密刑事法網而規定的特殊類型犯罪,其處罰較之於其他類型犯罪處罰為輕。
其次,吸毒者通常不會即買即吸,通常都會在好不容易買到時多囤積一點,以備不時之需。
其三,毒品雖然也屬於違禁品,但不同於槍支、假幣的地方在於,槍支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險,擴散到社會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假幣擴散社會後會危及貨幣的公共信用、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假幣本身就構成犯罪,而毒品擴散到社會後雖也有危及公眾健康的危險,但對於不吸毒的人來説根本不會有危險。因此,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是為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最後,吸毒者為自己吸食而運輸、走私、製造毒品的,通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實踐中雖然存在販毒者送貨上門的情形,但不能排除吸毒者為了消解無法遏制的毒癮不遠萬里去購買毒品,而乘火車、轉輪船、換汽車“運輸”毒品的可能性,但立法者將運輸毒品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並列規定而且設置有死刑的目的,絕不在於評價吸毒者自己為吸毒而攜帶一定量的毒品,而是在於阻斷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犯罪的流通渠道。因此,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完全是為了自己吸食的目的而攜帶、運輸一定量毒品的,既不宜作為運輸毒品罪處理,也不宜作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罰。同樣,行為人為自己吸食的目的走私一定量毒品的,也不宜作為走私毒品罪處理。
綜上,由於吸毒者是毒品犯罪保護的對象,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時,由於沒有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應作為不可罰的片面的對向犯對待,不構/成毒品犯罪的教唆犯。雖然吸毒者為自己吸食而運輸、持有、走私、製造少量毒品,也具有毒品擴散後危及公眾健康的抽象危險,但沒有具體的危險,考慮到吸毒者處於被害人地位的事實和相關毒品犯罪的規範保護目的,不宜將上述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應與他人實施的情形區別對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吸食毒品什麼罪的法律解答,閲讀過上文後,我們可知,我國並沒有關於吸毒犯罪的立法,但是,有必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吸毒不犯罪,但如果夥同他人吸毒,可能會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持有毒品過多,可能會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內容,歡迎隨時聯繫我們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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