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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麼認定的

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麼認定的

關於自首具體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相信大家都能想到,這兩種自首的情況很多是不一樣的。對於多數犯罪通常構成的都是一般自首,若要進行認定的話則也有一定的門道,那這裏面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麼認定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麼認定的

(一)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可分為兩種,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們的構成條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而尚未歸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其核心是強調犯罪人投案的自覺性。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而尚未歸案之前,自行向有關機關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聽後有關機關處理的行為。

2、犯罪分子在自動投案以後,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條件。

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屬於數罪,應當要求其如實供述全部數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數罪的部分犯罪,只能對所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處理;而對於司法機關所發現的犯罪分子的隱瞞之罪,則不能作自首處理。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屬於數罪,應當要求其如實供述全部數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數罪中的部分犯罪,只能對所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處理;而對於司法機關所發現的犯罪分子的隱瞞之罪,則不能作自首處理。如果自動投案的犯罪分子屬於共同犯罪人,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具體情況,對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般來説,對於主犯,不僅要求其如實供述自己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實,包括其作為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各種犯罪事實,或者其作為主要實行犯的犯罪事實,而且還要求其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共同犯罪事實;對於從犯、脅從犯,則除了要求其如實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實外,還要求其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均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當然,對於供述後作辯解或者作必要的修正的,不能認為是翻供。

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

二、特殊形式的自首

特殊形式的自首,又稱準自首或者餘罪自首。它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成立特殊形式的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首人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實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所謂自己的其他罪行,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本人所實施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應當指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必須符合供述的主動性、真實性和徹底性。上述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特殊的自首。

由於自首情節屬於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在對自首進行認定的時候一般都是很嚴格的。具體在對毒品犯罪一般自首認定的時候,也需要講究方式方法,看是否法律法律中對一般自首構成要件的規定。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