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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怎麼判刑

容留他人吸毒怎麼判刑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的人提供吸毒地點,不管是主動還是被要求的,一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這畢竟不是當事人自己在吸毒,究竟我國對容留他人吸毒怎麼判刑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案情】

2013年11月1日,周某約朋友古某、陳某(未成年)、謝某(未成年)等人在一飯店包間吃飯,慶祝其20歲生日。席間,陳某拿出一包淨重約0.3克的海洛因,4人均吸食了毒品

【評析】

一種意見認為,飯店包間是周某臨時使用的場所,周某容許陳某等人在包間吸毒,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筆者認為,凡是行為人(臨時)擁有使用權、支配權,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均可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周某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在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

2.容留他人吸毒罪場所的界定。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在於其為吸毒行為提供了庇護,使之難以被發現和逃避處理。實踐中,吸毒人員的吸毒場所不僅侷限於自家住房等較為固定的地點,臨時租賃的住所、旅館、飯店、KTV包廂等地點聚眾吸毒的現象屢見不鮮。此情況下,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若僅機械地將行為人具有“完全支配”、“擁有”、“管理”的“固定的場所”作為認定標準,則會縱容利用臨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不利於打擊毒品犯罪和控制毒品擴散,也違背了刑法立法目的。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也不能一概以犯罪論,只有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的,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了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應予立案追訴的六種情形。重慶市公、檢、法、司、國安等機關聯合出台指導意見,細化了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處罰的具體情形:1年內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3次以上的;1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滿18週歲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本案中,周某在其擁有臨時支配權和使用權的飯店包間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3人吸食毒品,其行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和立案標準,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內容,本站小編通過重慶市的一個案例向大家介紹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關知識。雖説各個地區對容留他人吸毒的處罰都進行了細化規定,希望本篇文章能為大家提供一個參考。


標籤:容留 判刑 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