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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轉化搶劫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尋釁滋事這種行為我們知道是不可取的,但是有些人還是會知法犯法,並不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尋釁滋事轉化搶劫有哪些具體的要求?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因為尋釁滋事而轉化為搶劫,那麼最終的判別也是搶劫罪,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一下。

尋釁滋事轉化搶劫有哪些具體的要求?

我國法律中,一個罪名的成立是需要很多條件來確認的,如果當事人實施了盜竊或者詐騙的行為的,但是又轉化為搶劫罪的,是事後搶劫。

事後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於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理論上,稱為準搶劫罪或事後搶劫罪。事後搶劫的犯罪主體、犯罪實行行為、犯罪的停止形態的判斷、共犯的成立均迥異於一般搶劫罪。

根據刑法規定,對這種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能定事後搶劫罪等罪名。同時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裏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也應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已經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取得的贓物不被恢復應有的狀態;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毀滅證據,是指毀壞、消滅本人犯罪證據。

如果因為尋釁滋事,事後轉化為搶劫的這種行為的話,這種情節屬於比較嚴重的不僅會受到相應的一些制裁,還會受到一些人生自由的限制,最常見的就是拘留,那麼尋釁滋事轉化搶劫具體的內容我們已經瞭解了差不多,讀者也就能夠知道其中的具體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