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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什麼?

一、根據刑法規定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什麼?

行兇和故意傷害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衞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同,二者從客觀表現形式上極為相似,客觀外在表現為對公民身體健康權的傷害,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二者的關鍵就是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如形式果“故意”指向的是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就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指向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權就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二、構成故意傷害罪該怎麼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刑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刑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我們國家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存在着打架鬥毆的這種現象,如果大家都造成了輕傷以上的後果,那麼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這裏的故意傷害罪他針對的對象是公民的身體健康安全。所以必須要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