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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另起犯意劫取財物怎樣判罰

一、故意傷害另起犯意劫取財物怎樣判罰

故意傷害另起犯意劫取財物怎樣判罰

搶劫的處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擴展資料

預防搶劫件的發生,應注意如下事項:

1、外出不要攜帶過多的現金和顯眼的貴重物品;

2、不外露或向人炫耀隨身攜帶的現金和貴重物品;

3、現金或貴重物品最好貼身攜帶,不要置於手提包或挎包內;

4、出校上街,應結伴而行,避免獨行晚歸;

5、不去行人稀少、環境陰暗、偏僻的地方(如後山樹林等地)閒遊、散步或談情説愛;

6、不深夜外出、晚歸、或通宵在外不歸;

7、穿戴適宜,儘量使自己活動方便;

8、發現有人尾隨或窺視,不要緊張露出膽怯神態,可回頭多盯對方几眼,或哼首歌曲,並改變原走路線,朝有人、有燈的地方走。或打手機通知人接護。

搶劫罪的特別類型,是指搶劫罪的加重犯、準搶劫犯以及轉化犯形態。本文依據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對《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所涉及的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和準搶劫犯進行了逐一分析,對有爭議的看法,闡述觀點,予以澄清。

故意傷害搶劫財物的當事人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的受害人員進行賠償,保護這類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相關的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審理時,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犯罪人員進行調查和審訊,按照案件情況出發這類犯罪人員的相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