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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起意故意傷害犯罪怎麼處罰?

一、臨時起意故意傷害犯罪怎麼處罰?

臨時起意故意傷害犯罪怎麼處罰?

如果共同參與人的行為均與被害人的傷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作用相當,則共同參與人視其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對共同後果負責。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其中某一個共同參與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重傷、輕傷,其他共同參與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傷亡沒有直接關係,在此情況下,作為共同參與人,亦應對共同後果負責,但視其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承擔從犯的法律責任。在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中,不宜讓所有的共同參與人對全部犯罪後果負責,而應區分每個共同參與人的作用,對其具體造成的傷害後果負責。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是什麼?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綜上所述,有些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臨時起意,事後主動認罪自首,對這樣的當事人可以從輕處罰,故意傷害犯罪的量刑起點是拘役,嚴重的判有期徒刑,對故意傷害他人造成非常惡劣後果,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乃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