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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綁架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刑九綁架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九綁架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刑法上述規定對這種情形規定絕對死刑的刑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沒有餘地,不能適應各類案件的複雜情況,有的案件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除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以外,對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被綁架人重傷的,則應規定更為嚴厲的刑罰。對此,草案二審稿擬將上述條文,修改為“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 司法解釋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綁架罪的犯罪事實是比較多的,涉及到對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上,一般都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存在,給司法判決上帶來了一定的問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