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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轉化型搶劫案例分析

楊某於2013年9月某天到某磚廠,看見該廠換下一些制磚機廢舊金屬零配件堆放在廠壩內,遂起將其盜走當廢品銷售的念頭,當晚11時許,楊某竄到磚廠,搬運了一部分廢舊零配件到廠門外,再返回搬運剩餘部分時,被值班工人朱某發現對其盤問,楊某轉身開跑,朱某上前將其緊緊抓住不放,楊某為了掙脱,用拳頭猛擊朱某的胸部和麪部,致朱胸部青紫和牙齦出血,朱大聲呼救。楊某被聞訊趕來的工人抓獲扭送公安機關。

不同意見:

本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楊某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產生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之行為屬一般的盜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其理由:一是楊某主觀上雖然有非法佔有磚廠廢舊金屬零配件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祕密竊取的行為,但其盜出的廢舊金屬還未實際佔有即被抓獲,屬盜竊未遂,盜竊未遂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有行為侵犯的對象是鉅額財物,金融機構的財物、珍貴文物等,盜竊未遂,才能追究刑事責任,而楊某之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廢舊物品。二是楊某返回準備盜走剩下的廢舊零配件時,即被發現,尚處於預備階段,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楊某返回準備盜走剩下的廢舊金屬零配件時即被抓獲,為掙脱,對朱某實施毆打,屬抗拒抓捕行為,但楊某之行為尚處於盜竊預備階段實施的,不符合犯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且朱某所受損傷僅屬一般輕微傷,情節不嚴重,不應按轉化搶劫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之行為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其主要理由:一是楊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磚廠廢舊金屬零配件的故意,客觀方面採取了祕密竊取的手段,已搬運了一部分廢舊金屬零配件在廠區外,再返回繼續搬運剩餘部分,這是一種連續行為。二是楊某在行竊時被朱某發現,為逃避法律制裁,實施了抗拒抓捕的行為,使用拳頭毆打致傷朱某,並非一般推拉抓扯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條件。三是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搶劫罪一樣並不要求以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為前提條件。所以,楊某之行為,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應以搶劫罪處罰。

筆者觀點: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户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或者詐騙或者搶奪行為。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搶劫罪的客觀要件是一致的,只是當場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時間上有所不同,一般搶劫罪是先施用暴力,肋迫手段,後劫取財物;而轉化型搶劫罪,是意圖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者為逃避法律制裁,先竊取、騙取、奪取他人財物,而後施用暴力,脅迫手段,因此,轉化型搶劫罪與一般搶劫罪的本質特徵相同。只要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亦不論所得財物數額大小,均可轉化為搶劫罪。二是行為人當場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裏所指的當場,既包括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場,也包括行為人在逃離作案現場被人發現後對其追捕的全過程。“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行為人對其抓捕的人或阻礙的人故意實施毆打,撞擊或者其他手段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些行為相威脅,且這些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有意識,有目的,故意實施的。如果行為人在作案時或者在逃離現場時沒有被發現。而是在事後的其他地點發現時,對他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則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罪,其行為本身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不構成犯罪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窩藏贓物是指轉移、隱匿盜竊、詐騙、搶奪所得的財物不能恢復原有狀態;抗拒抓捕,既包括抗拒司法人員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也包括任何公民對其實施的抓捕扭送行為;毀滅罪證,是指為了逃避罪責,湮滅作案現場遺留的痕跡、物品,以及銷燬可以證明其罪行的各種證據。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被人發現,出於取得財物的目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就直接構成搶劫罪,而不是轉化型搶劫罪。

通過上述對轉化型搶劫罪構成要件的分析,結合楊某的行為,楊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磚廠廢舊金屬零配件的故意,無可質疑,該廢舊金屬具有一定價值,並非丟棄物,仍然屬磚廠的財物,雖然,楊某先盜出一部分後再返回竊走剩餘部分,從形式上看似乎是兩次行為,但實質上是一次不間斷的盜竊行為,楊某之盜竊行為被值班工人朱某發現抓住,楊某為了掙脱逃跑,當場施用拳頭致傷朱某,顯然是一種抗拒抓捕的行為。因此,楊某之行為反映出其主客觀的一致性,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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