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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屬於涉惡犯罪行為?

一、故意傷害屬於涉惡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屬於涉惡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屬於涉惡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二、法律的其他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故意傷害罪需要達到輕傷的程度,如果只是輕微傷,則只能給予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同時,因故意傷害罪也會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結果,所以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法律是給予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故意傷害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到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了,所以它是屬於一種惡性的犯罪行為。對於整個社會來説的話,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處。一般情況下,在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的範圍進行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