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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強姦致被害人重傷

一、如何認定強姦致被害人重傷?

如何認定強姦致被害人重傷

應該通過司法鑑定來確認是否有導致被害人重傷,根據《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案(事)件需要進行鑑定的,除技術能力原因需要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及時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公安機關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

委託鑑定單位應當委派辦理案(事)件的人員送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該問題進行了一定的細化規定,即“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傷害被害婦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少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

二、構成強姦被判刑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屬於“可以減刑”的情況;而屬於“應當減刑”的情況,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因為強姦罪的話,本身就是在受害人不願意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那麼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強姦的過程當中,就很有可能使用一些暴力的方法,這樣就會導致被害人受傷,還有些強姦犯是實施了強姦行為以後又故意去傷害受害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