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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故意傷害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偵查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因當事人達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案的標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不能撤案,如果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撤案,仍應把案件提交檢察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議,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故意傷害的情況存在不同的判罰,但是與受害人進行調節是自己需要注意的主要方式,不過問題的解決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注意實際的情況,儘量減少自己直接的判罰,如果自己處理得不當,事情的發展可能會更加嚴重,畢竟自己已經對他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