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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一、爆炸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爆炸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於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爆炸罪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如何正確認定爆炸罪

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區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分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後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客體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

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爆炸罪是一個引人關注的罪名。刑事司法實踐中,爆炸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之處,比如故意殺人罪,特別是運用爆炸的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這給司法實務造成一定困難。但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需要做到定罪準確。只有定性準確,才能量刑公正,直至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刑法》中除了規定有爆炸罪之後,其實還有過失爆炸罪。很顯然,這是將同一行為的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分別規定為了兩個不同的罪名。既然屬於過失性犯罪,那麼在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處罰自然就要比故意犯罪輕一些,畢竟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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