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涉嫌搶劫是什麼意思?
一、涉嫌搶劫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有搶劫犯罪的嫌疑,可能涉及的罪名為搶劫罪。凡是刑事犯罪行為,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都稱為“涉嫌”。犯了什麼罪,就表述為“涉嫌××罪”。按照法律原理,只有法院有權給犯罪人定罪,所以,在法院沒有給犯罪人定罪判刑之前,不能直接説其犯了什麼什麼罪,而要説“涉嫌某某罪”。搶劫罪的量刑不能只看搶劫到財物。因為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量刑時還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後果等。
二、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搶劫罪的主觀構成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對嫌疑人的案情通告可能是涉嫌搶劫,這是表明其觸犯的可能是搶劫罪,這種犯罪的處罰比較嚴重。判定是否構成搶劫罪從構成要件看,被立案後,公安機關展開偵辦工作,調查搶劫犯罪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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