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入室搶劫殺人判死刑嗎
入室搶劫殺人導致人死亡,是否會判死刑,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但是入室搶劫的最高量刑標準和殺人罪的最高量刑標準都是處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為人在實施搶劫行為中又故意殺害他人的,對於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一)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
第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第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繫,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繫,應定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入室搶劫是一種非常惡劣的搶劫行為,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需要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搶劫致死風險最高的可能是死刑,沒收一切違法所得,賠償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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