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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判死刑

懷孕判死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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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做人流後能否判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正在懷孕的婦女,審判時懷孕做了人流同樣不可以判死刑。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這種懷孕的婦女,都不應為了判處死刑而給她進行人工流產,如果已經人工流產的仍應視為審判時懷孕,也不能適用死刑。  不適用死刑時指不能判處死刑,包括死緩,如果審判時沒有發現其懷孕而做了死刑判決,在執行前才發現懷孕的也應當停止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注意這裏是正在懷孕可以執行死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週歲而不是18週歲已滿16週歲就可以判刑了具體是死刑還是死緩這個要看法院和法官的判決不好説因為量刑還要對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態度等諸多情節綜合考慮